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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h华体会网址:行业关注|中标单位不得更换和撤离项目经理总监否则按骗取中标处理!

发布时间:2024-12-21 09:28:07 来源:华体会线路检测 作者:华体会入口 点击次数:241

  此前,湖南、海南、广西、重庆、湖北、天津、宁夏等地发布了关于人员配备标准管理办法。近日,西藏也发文了。

  其中,湖南、海南、重庆、湖北、宁夏、西藏均提出中标单位不得更换和撤离项目经理、总监等关键岗位人员,且需要人脸考勤。

  近日(1月18日),西藏自治区住建厅发布了关于征求《西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和建议的通知。

  1、相关单位在中标后,“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将会对该项目承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进行锁定,被锁定人员不得参加其它工程项目的投标。

  2、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建筑工程监理合同中应明确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且应与中标通知书一致。

  3、项目实施过程中,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应保持稳定。中标单位自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不得擅自更换和撤离关键岗位人员,对擅自更换和撤离的按骗取中标处理。下列情形除外:

  (1)因身体原因无法坚持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需提供三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包括医学检查证明书及相关医疗凭证);

  (2)本人所承担的专业业务已完成的,需提供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供的现场复核证明材料;

  (3)因违法违规行为不能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需经建设单位同意并经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同意后更换。

  1、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应与其任命的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工资关系,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

  3、项目开工后,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的所有人员均应纳入实名制考勤管理,未进行实名制登记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4、对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更换、不按规定履行职责、不按规定进行实名制认证、实名制考勤天数不达标的,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依据相关规定对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及关键岗位人员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和信用惩戒。

  (2)施工企业应根据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约定组建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无特别规定或约定的,一个承包合同(标段)应建立一个项目管理机构。

  (3)对于施工条件、工程技术复杂或超大规模以及工期较紧、多班施工作业的工程,在以上配备标准基础上应适当增加施工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质量员人数。

  (4)10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每增加5万平方米或工程合同价1.5亿元以上的市政工程合同价每增加5000万元,施工项目部应增配1名施工员、1名质量员和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标准中,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得少于1人,专业监理工程师仅包括项目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包括非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

  1月6日,宁夏住建厅发布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1、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系统中对该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锁定,被锁定人员不得参加其它工程项目的投标。

  2、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建筑工程监理合同中应明确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且应与中标通知书一致。

  3、自工程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合格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总监理工程师。下列情形除外:

  1、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应与其任命的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工资关系,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

  3、项目开工后,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的所有人员均应纳入实名制考勤管理,未进行实名制登记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4、对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更换、不按规定履行职责、不按规定进行实名制认证、实名制考勤天数不达标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依据相关规定对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及关键岗位人员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和信用惩戒。

  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函》。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1.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专职安全员、质量员、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标准员、部分装配式建筑工程中的构件工艺员、信息管理员、构件质量检验员。

  2.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包括建筑电工、普通脚手架子工、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子工、信号司索工、塔吊司机、塔吊安装拆卸工、施工电梯司机、施工电梯安装拆卸工、物料提升机司机、物料提升机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 中标单位 自投标截止之日起 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 ,不得更换和撤离项目负责人 。

  施工现场项目部专业管理人员应保持稳定。 中标单位 自工程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合格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 , 不得擅自更换和撤离关键岗位人员 。下列情形除外:

  注:1.此标准为施工现场专业管理人员最低配备标准,施工企业应当根据工程项目施工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人员。

  2.对于施工条件、工程技术复杂或超大规模以及工期较紧、多班施工作业的工程,在以上配备标准基础上应适当增加施工员、专职安全员、质量员人数。

  湖南省住建厅发布《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自2021年3月15日起实施。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中标单位自投标截止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 不得更换和撤离项目负责人和总监 理工程师。

  月考勤率低于70%的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责令其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记录1次违规行为; 月考勤率低于50%的 ,质监机构核实后记录1次违规行为,并责令整改。有关检查处理情况,应 录入“湖南省工程项目动态监管平台”。

  在组织各类检查时,应将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 到岗履职情况作为检查重点。

  2021年12月14日,海南省住建厅印发《海南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在岗履职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企业参与某一项目投标的,从投标文件提交之日起至评标结束之日,其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关键岗位人员不得在其他项目投标中重复使用。已经中标的关键岗位人员不得重复参与其他项目投标。

  3、招标人在中标通知书中应根据中标人投标文件注明关键岗位人员姓名、职务、资格或相关证书证号及身份证号。分阶段配备的,还应注明人员任职阶段。

  4、除不可抗力等9种情形外,企业自中标(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承包单位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以及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所有关键岗位人员不得申请变更。对擅自变更或撤离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3、探索将在岗履职与业绩认定挂钩。对关键岗位人员综合平均考勤时间低于应到岗时间50%的,不予认定为该企业业绩。

  4、项目经理、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施工项目负责人及设计现场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其未履行管理义务:

  (一)项目经理、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施工项目负责人及设计现场负责人在岗履职时间少于应到岗时间80%,总监理工程师在岗履职时间少于应到岗时间的40%;

  注:1.工程实施工程总承包的,在此基础上配备施工项目负责人、设计现场负责人以及其他管理人员,组建工程总承包项目部。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符合条件的可同时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

  2.此标准为关键岗位人员最低配备标准。当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为2人及以上时,其中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与机械起重设备安全管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为1人时,应配备专职或兼职机械管理人员。

  3.对于复杂的体育场所、综合性工程以及工期较紧、多班施工作业的工程,在以上配备标准基础上应适当增加施工员、质量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数。

  注:1.此标准为关键岗位人员最低配备标准。监理单位可以任命专业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兼职负责安全监理、测量复核和见证取样工作。

  2.对同时担任多个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单位应在其监理的每个建筑工程项目现场监理部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4.工程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关键岗位人员的配备数量,由业主和监理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注明。

  2021年12月28日,重庆市发布关于征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从业人员配备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自投标截止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除下列情形外,不得擅自更换和撤离管理岗位人员:

  2非本企业原因,工程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停工达60天以上,除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专职管理人员外的;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现场施工主要管理人员可变更的情形,变更必须在出现本条规定的情形下,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变更。

  建设单位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安全专职管理人员、质量专职管理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劳务(资)员等。

  施工单位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标准员、测量员、材料员、机械员、试验员、预算员、劳务(资)员、资料员、信息管理员等。

  监理单位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见证取样员、资料员、信息管理员等。

  大型工程: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和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的高级职称,从事相关专业技术管理工作8年以上,担任过同结构类型的工程技术负责人

  大型工程: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和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的中级职称,从事相关专业技术管理工作6年以上,担任过同结构类型的工程的同类负责人

  注: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单位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数量配备等内容详见正文。

  近日,广西区住建厅发布《关于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及履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1、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进场工作前必须将个人实名信息录入广西建筑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公共服务平台。

  4、项目正常施工期间,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等每月实际到岗天数不得低于当月施工天数的80%。总监理工程师不得低于30%。建设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不得低于50%。

  5、文件明确了《项目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判定标准》(附于文尾)项目经理违反6条规定的,可判定其履职不到位,其中包括:

  施工单位的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质量员、施工员、机械员、取样员、劳务员以及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见证员不得同时在2个及以上工程项目现场任职。

  2. 对于复杂的体育场所、综合性工程以及工期较紧、多班施工作业的工程,在以上配备标准基础上应适当增加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人数。

  3.对于复杂的体育场所、综合性工程以及工期较紧、多班施工作业的工程,在以上配备标准基础上应适当增加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

  4. 对于单独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阶段中监理单位现场主要管理人员配备仅需按“安装、装修阶段”执行。

  2022年1月6日,天津市住建委发布了关于对《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标准(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的通知。

  2、每个施工日施工时间段内,出入施工现场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技能工人应当通过实名制通道管理系统每日按实考勤,至少完成一进一出两次考勤。

  3、进入现场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每月上传市实名制平台考勤记录少于22天的,建设单位可认定其到岗履职不达标。

  大型工程: 应具有 本科及以上学历 和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的 高级职称 ,从事相关专业技术管理工作 8年以上 ,担任过同结构类型的工程技术负责人;

  中型工程: 应具有 大专及以上学历 和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的 中级职称 ,从事相关专业技术管理工作 5年以上 ;

  小型工程: 应具有 中专及以上学历 和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的 助理工程师职称 ,从事相关专业技术管理工作 3年以上 ;

  本标准中人员可互相兼职的岗位,每人兼职不应超过 1 项, 且每个岗位兼职人员不应超过 1 人。

  注:施工现场不同等级技能工人数量可以代换,一名中级工可以代换2名初级工,一名高级工可以代换4名初级工。

  关于征求《西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和建议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机构建设,提升建筑工程现场管理水平,有效配置各类工程项目管理人员,我厅结合我区建筑市场现状及建筑行业发展趋势,研究起草了《西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现场项目部管理机构的建设,合理高效配置人力资源,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建筑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质〔2014〕123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建筑工程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装饰工程、专业分包工程、劳务分包等。

  本办法所称施工项目部是指建筑施工企业为完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任务,派驻施工现场的施工管理机构。主要由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

  现场监理部是指工程监理企业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机构,主要由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组成。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的检查和监管。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数量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见附件1,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见附件2),且必须按规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职责详见附件3),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按《监理规范》要求履行岗位职责。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应根据工程需要配备其它相应的管理人员。

  第五条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在办理投标手续时需对组建的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的关键岗位人员信息进行承诺。相关单位在中标后,“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平台”)将会对该项目承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进行锁定,被锁定人员不得参加其它工程项目的投标。

  第六条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建筑工程监理合同中应明确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且应与中标通知书一致。

  鼓励企业对超高、超大、超复杂的特殊工程,编制人力资源配备计划,按工程项目实际施工情况,分阶段增加配备关键岗位人员,报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后,相关单位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可按人力资源配备计划实施。阶段人员配备计划配备人员类型和数量不得低于本标准要求的最低值。

  第八条项目实施过程中,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应保持稳定。中标单位自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不得擅自更换和撤离关键岗位人员,对擅自更换和撤离的按骗取中标处理。下列情形除外:

  (1)因身体原因无法坚持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需提供三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包括医学检查证明书及相关医疗凭证);

  (2)本人所承担的专业业务已完成的,需提供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供的现场复核证明材料;

  (3)因违法违规行为不能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需经建设单位同意并经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同意后更换。

  第九条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总监理工程师变更,由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提出申请,征得监理和建设单位同意后,在“一体化平台”上履行变更手续,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人员,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同意其变更申请,并在“一体化平台”中解锁变更前人员,并对变更后人员进行锁定。

  第十条变更后的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的资格认证专业应与变更前人员相同,执业资格等级不得低于变更前人员执业资格等级,原则上关键岗位人员更换人员总数不得超过中标承诺人员的30%。办理人员变更手续期间,应由同等级及以上资格的人员顶岗,项目现场不得出现管理缺位。

  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变更后,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要应在“西藏自治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实名制平台”)上核实关键岗位人员数据更新情况,并进行实名认证和考勤。如数据未进行同步更新,应及时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十一条当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应书面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可暂停在本项目执业,而后参加下一个工程项目的投标;若新项目中标,则应于原项目开工(复工)前更换原项目部的相关人员,并按规定履行人员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完成合同约定内容并征得监理、建设单位同意后,可以撤离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实名制平台”中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并完成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销户工作。对完成销户,“实名制平台”自动推送关键岗位人员撤场撤场信息,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对锁定人员进行解锁。

  工程监理企业完成合同约定内容并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经建设单位同意,可以撤离工程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

  专业分包企业完成合同约定内容并提交《分包工程验收报告》,经总承包企业、监理企业、建设单位同意后,可以撤离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

  第十三条现场监理部应加强对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和履职情况的检查,并落实《监理报告》制度,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安排专人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对发现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更换、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整改单责令其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建设单位应对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到岗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发现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更换、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应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及时报告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项目开工后,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的所有人员均应纳入实名制考勤管理,未进行实名制登记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对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更换、不按规定履行职责、不按规定进行实名制认证、实名制考勤天数不达标的,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依据相关规定对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及关键岗位人员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和信用惩戒。

  第十五条区外建筑施工企业承揽我区工程项目组建的施工项目部,其关键岗位人员如持有区外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或认可的岗位证书,其证书应能通过相关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官方网站查询其真伪,录入至“西藏自治区岗位培训中心一体化平台”并审核通过。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2年×月×日起试行。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按照《西藏自治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藏建市管〔2021〕157号)《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在岗信息化考勤工作的通知》(藏建市管函〔2021〕26号)相关要求办理。在此之前发布的文件中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1)全面负责项目管理机构工作﹐代表企业实施施工项目管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组织施工,保证工程施工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环保、节能等有关规定。

  (2)负责建立本企业的项目管理机构,根据项目规模和施工阶段配备、调整专业人员;负责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质量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应负责督促各分包单位建立并完善项目管理机构,建立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并保持正常运转。

  (3)负责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质量安全技术方案、主持工程例会,安排协调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各项任务和工作目标。

  (4)负责组织编制、论证和实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质量安全技术交底,组织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起重机械、模板支架等使用前验收和起重机械使用过程中的日常检查和维护。

  (5)负责将安全生产费用足额用于安全防护和安全措施;负责落实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

  (6)负责组织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岗前质量安全教育;负责组织审核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负责落实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管理要求。

  (7)负责组织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开展风险辨识及时消除质量安全隐患;负责落实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相关单位提出的质量安全隐患整改要求。

  (9)负责组织隐蔽工程和分部工程的验收,参与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及对验收中发现的质量缺陷落实整改。

  (10)负责组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并对演练工作进行评估,及时修订和完善应急救预案等内容。

  (11)负责在质量安全事故发生时按规定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救援,保护事故现场,配合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负责落实事故后的整改措施。

  (13)严格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认真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组织施工,不断探索提升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水平。

  (1)负责工程项目的技术管理工作;参与建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质量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参与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参与组织编制﹑论证和实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7)负责组织工程的测量、定位、放线)参与组织对进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预拌混凝土等进行检验。

  (9)负责组织检验批和分项工程的验收工作,参与组织隐蔽工程和分部工程的验收﹔参与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并对验收中发现的质量缺陷落实整改。

  (11)参与质量安全事故发生时的应急处置,配合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参与落实事故后的整改措施。

  (12)负责对勘察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监理机构的技术沟通,审批需提请上述单位确认的技术核定、技术复核等文件。

  (2)参与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参与编制施工组织设计、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参与编制、论证和实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5)负责管理本专业施工相关的测量、定位、放线)负责施工作业班组的技术交底;负责指导作业人员依据施工方案﹑操作规程及工法进行作业。

  (8)参与质量、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的预控工作;负责施工作业的质量、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过程控制。参与质量、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问题的调查,提出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

  (9)负责解决本专业施工中的技术问题;参与技术核定和技术复核工作;参与隐蔽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分部和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负责对验收中发现的质量缺陷实施整改。

  (10)负责编写施工日志、施工记录等相关施工资料;负责汇总﹑整理和移交施工资料;参与编制竣工图和竣工文件。

  (11)参与质量安全事故发生时的应急处置;配合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参与落实事故后的整改措施。

  (2)参与施工图会审和施工方案审查;参与制定工序质量控制措施;参与制定质量通病预防和纠正措施。

  (5)负责工序质量检查和关键工序、重要工序的旁站检查;参与交接检验﹑隐蔽验收.技术复核;负责监督质量缺陷的处理。

  (2)参与编制、论证和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参与制定施工现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参与施工安全技术交底。

  (3)参与开工前安全条件检查;参与施工机械、施工用电、安全设施、消防设施等的安全检查;负责安全防护用品和劳动防护用品的符合性审查。

  (9)参与组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参与组织安全事故救援;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负责监督安全事故后整改措施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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