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h华体会网址:我省加强公共经营场所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安全管理
发布时间:2024-12-21 08:50:21 来源:华体会线路检测 作者:华体会入口 点击次数:220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近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加强公共经营场所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提出3条要求。强调房屋所有权人、代管人及使用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提高认识,切实履行施工安全管理职责。各级住建设部门以习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批示指示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进一步细化监督管理职责,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经营场所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安全管理。
——健全制度,规范公共经营场所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报建、登记、施工过程管理。房屋所有权人、代管人及使用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经房屋危险性鉴定为B级、C级、D级的公共经营场所房屋建筑不得擅自进行装饰装修施工。城市、镇规划区公共经营场所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按规定依法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公共经营场所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公共经营场所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但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在开工前向属地监管部门申请登记服务。
——落实责任,强化公共经营场所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安全监管。对依法必须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公共经营场所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督促各方主体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履行职责,落实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各项技术措施,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加强公共经营场所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防审验管理,依法应当而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依法应当而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依法应当抽查的,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各城市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经营场所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实行常态化、网格化的巡查管理。对违法违规施工行为,按职责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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